伴随着人类的出现,野生动物便作为重要的可再生资源被加以利用。在农业文明产生之前,渔猎采捕一直是主要的生产方式。随着农耕经济的不断普及,渔猎采捕虽然在产业中的地位下降,但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在残存的各种狩猎活动中,尤以统治者,特别是帝王的狩猎活动最为突出。其狩猎的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杀伤力之强,为其他区域狩猎所无法企及。鉴于统治者狩猎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强大破坏力,我们便以此作为研究的突破口,探讨相关问题。
帝王狩猎地的首选当为禁苑,根据时代的不同,可称为“苑”、“囿”或合称“苑囿”。“囿”字在甲骨文中即已出现,殷纣即曾“益广沙丘苑台,多取野兽蜚鸟置其中”,可见至迟在商代已有禁苑的设置。《周礼》中则记载有“囿人”一职,“掌囿游之兽禁,牧百兽”,亦可说明在先秦时代,禁苑的设置已然制度化。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到龙岗秦简中若干关于禁苑的法律规定,又反映出转型时代禁苑设置逐步法制化的发展道路。禁苑的发展在帝国时代显得尤为突出,汉武帝大规模扩建上林苑便可充分说明这种发展趋势。此后,历代帝王都曾不遗余力地去建设和完善禁苑,中古时期亦不例外。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禁苑的功能逐渐多样化,但狩猎始终是其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活动。
对于古代的禁苑,一般认为:禁苑就类似一个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园,各种生物资源得以在其中自然繁衍,从而构成了一个生态圈,客观上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对于这种认识,笔者有不同看法。
一方面,禁苑的规模虽然有大有小,但一般均是人为依据山、水走势而圈占出来的一片自然区域。在原有区域中必然生长有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然而为了满足帝王狩猎及娱乐等多方面的需求,必定要从各地捕捉各种动物充实其中。如魏明帝曹叡“起土山于芳林园西北陬,使公卿群僚皆负土成山,树松竹杂木善草于其上,捕山禽杂兽置其中”。北魏道武帝于平城西北建鹿苑,“自牛川南引,大校猎,以高车为围,骑徒遮列,周七百余里,聚杂兽于其中。因驱至平城,即以高车众起鹿苑”。隋炀帝“又于皂涧营显仁宫,采海内奇禽异兽草木之类,以实园苑”。唐玄宗时,“尝遣宦官诣江南取、鸂鶒等,欲置苑中”。因此,这种从外部大量捕捉野生动物充实禁苑的做法,无疑破坏了各地野生动物资源的平衡。
另一方面,从禁苑内部来看,将来自不同地区、拥有不同生活习性的动物进行集中混养,亦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平衡与食物链的正常流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徭律》:“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辄以效苑吏,苑吏循之。”说明禁苑虽然是自然圈地而成,却是有围墙阻隔的。同时,在禁苑的墙垣之外,还设有一条称为“壖”的隔离地带,也为禁区。设置围墙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其中的野兽逃逸,《龙岗秦简》简三九:“禁苑啬夫、吏数循行,垣有坏决兽道出,及见兽出在外,亟告县。”由于禁苑是帝王专属领地,因此任何人不经允许不得擅入,《龙岗秦简》简二:“窦出入及毋(无)符传而阑入门者,斩其男子左趾,□女【子】。”更不允许在禁苑内擅自捕猎,《龙岗秦简》简三三:“鹿一、彘一、麇一、麃一、狐二,当完为城旦舂,不□□□。”魏明帝就设立了严厉的猎法,规定“杀禁地鹿者身死,财产没官,有能觉告者厚加赏赐”。当时,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便受到了严厉的制裁。由此观之,孟子所描述的“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民以为小”的情况仅是理想中的图景或是特殊情况下的对策,而齐宣王“有囿方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方为历史真实。可见,禁苑就是一个完全封闭的自然系统。
在这种环境下,一方面,出于帝王的射猎偏好,会导致部分动物物种遭到集中捕杀而趋于减少。为了弥补其数量,又会继续从外部采捕该物种而补充禁苑。从而在禁苑内、外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严重破坏禁苑内外野生动物的正常成长。另一方面,当帝王休猎的时段,禁苑内的动物又会出现肆意繁殖的现象,从而破坏食物链的正常流动。《三国志》卷二四《魏书·高柔传》注引《魏名臣奏》载高柔上疏曰:
臣深思陛下所以不早取此鹿者,诚欲使极蕃息,然后大取以为军国之用。然臣窃以为今鹿但有日耗,终无从得多也。何以知之?今禁地广轮且千余里,臣下计无虑其中有虎大小六百头,狼有五百头,狐万头。使大虎一头三日食一鹿,一虎一岁百二十鹿,是为六百头虎一岁食七万二千头鹿也。使十狼日共食一鹿,是为五百头狼一岁共食万八千头鹿。鹿子始生,未能善走,使十狐一日共食一子,比至健走一月之间,是为万狐一月共食鹿子三万头也。大凡一岁所食十二万头。其雕鹗所害,臣置不计。以此推之,终无从得多,不如早取之为便也。
高柔所奏的数字是否确切,我们无须计较。但他所指出禁苑中的鹿种由于肆意繁殖而过剩的情况亦反映出禁苑的设立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作用。在一个封闭的自然系统中,鹿作为一级消费者,其繁殖过剩会导致它的食物草本植物的枯竭,即是高柔所指出的“群鹿犯暴,残食生苗,处处为害,所伤不赀”的现象。草本植物枯竭,又会使其上级消费者鹿的食物出现匮乏,从而导致过剩鹿的死亡。大批鹿的死亡又会使其上级消费者肉食动物诸如虎、狼、狐等由于缺少食物而死亡,从而严重破坏了禁苑内的生态平衡。当然,高柔仅仅指出了鹿的过剩现象,禁苑内的其他动物物种亦当存在过剩现象,从而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生态失衡。由此可见,禁苑的设立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
除去固定狩猎区禁苑,帝王的狩猎地一般均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或随巡行而游猎,或因喜好而择地。中古帝王的随意狩猎区域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变化。三国帝王颇好畋猎,但曹魏的狩猎区仅集中在都城洛阳周边,最远东至荥阳(今河南荥阳县东北)。同时,由于曹魏实行宗室禁锢制度,规定“诸侯游猎不得过三十里”,客观上起到了限制狩猎的作用。蜀、吴的狩猎区亦仅限于以成都和建业为中心的区域。然而,这种以都城为中心的狩猎活动,对局部区域野生动物的破坏力也是相当大的。
西晋帝王的狩猎区依然以洛阳为中心。同时,由于南方得到进一步开发,至东晋南朝,狩猎区以建业为中心扩展到长江中上游流域。东晋安帝时,桓玄镇江陵,“好猎,每田狩,车骑甚盛。五六十里中,旌旗蔽隰。骋良马,驰击若飞,双甄所指,不避陵壑”,足见当时狩猎规模之宏大。
从十六国至北魏前期,由于北方少数民族所具有的狩猎天性,使得黄河流域的狩猎区得到了普遍开发,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北方的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
后赵石虎曾大设猎场,“自灵昌津(今河南延津县)南至荥阳,东极阳都(今山东沂南县),……海岱、河济间人无宁志矣”。又“命石宣祈于山川,因而游猎,……所过三州十五郡,资储靡有孑遗。季龙复命石韬亦如之,出自并州,游于秦晋”。这种跨州连郡的狩猎方式为前代所未有。关于北魏的狩猎情况,据研究,“北魏前期狩猎范围甚广,几乎遍及拓拔魏统治区的四境。平城周围的京畿地区是魏主频繁狩猎的地区。……同时,魏主还经常进行远程狩猎,足迹遍及畿外广大地区。北至阴山、漠南(今蒙古高原大沙漠以南地区),西至大漠(今河套南的库布齐沙漠)、河西及关中,东至今河北省一带,南至今河南省境”。北魏前期帝王狩猎不仅涉及区域广大,同时射猎规模巨大,因此每每杀伤数量亦相当惊人。早在部落南迁草原的过程中,其部落首领诘汾“尝率数万骑田于山泽”。此后,猗卢曾“大猎于寿阳山,陈阅皮肉,山为变赤”。北魏建国后,这种杀伤性极强的狩猎习惯依然不改。明元帝永兴五年(413年)六月,“西幸五原,校猎于骨罗山,获兽十万”。太武帝曾“畋于山北,大获麋鹿数千头,诏尚书发车牛五百乘以运之”。可以说,从十六国至北魏前期,是北方尤其是黄河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
隋一统后,炀帝喜巡游,在途中经常举行大型狩猎活动,狩猎区北至连谷(今陕西神木县北)、汾阳宫(今山西宁武县南),西至陇西(今陕西陇西县)、拔延山(位于今青海乐都与化隆两县交界处)。虽然狩猎次数较少,但地域跨度与杀伤规模较大。大业五年(609年)在拔延山的狩猎,“长围周亘二千里”。在汾阳宫大猎,“诏(齐王)暕以千骑入围。暕大获麋鹿以献”。此外,“大业初,调狐皮,郡县大猎”。同时,为了满足炀帝巡游需求,“又盛修车舆辇辂,旌旗羽仪之饰。课天下州县,凡骨角齿牙,皮革毛羽,可饰器用,堪为氅毦者,皆责焉。征发仓卒,朝命夕办,百姓求捕,网罟遍野,水陆禽兽殆尽,犹不能给”。可见,炀帝出猎虽然不频,但全国的野生动物同样遭到空前浩劫。
唐代虽然幅员辽阔,但帝王狩猎区却出现了缩小的趋势。唐高祖李渊最喜狩猎,在位九年,无一年不猎。然而狩猎区却十分有限,仅以长安为中心,西至好畤(今陕西乾县西),东至华阴(今陕西华阴县),北至华原(今陕西耀县),南至鄠县(今陕西户县),基本上限制在泾水、渭水流域的京畿区域。此后,太宗、高宗、玄宗的狩猎区也仅限于以长安为中心的京畿与以洛阳为中心的都畿周边。安史之乱后,唐代帝王狩猎区继续缩小,大多仅限于禁苑或城郊,如代宗“畋于苑中”,德宗“猎苑中”、“畋于城南”,穆宗“猎于城南”、“猎于城西”、“猎于苑北”,宣宗“猎城西”、“猎苑北”,昭宗“猎苑中”。唐代帝王狩猎区逐渐缩小的原因,当与政治、军事、经济局势有关,在此不作详论。但如果从野生动物资源遭到破坏的角度来看,也同样能够解释这个问题。上文已述,以都城为中心的狩猎活动对局部区域的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力极大。长安、洛阳作为历朝国都,是帝王狩猎的首选之地。经过长期的捕杀,当地野生动物数量定会大幅减少,已不适合大规模集中捕猎。从高祖、太宗、高宗在京畿频繁射猎的情况来看,京畿地区野生动物减少的问题在唐初尚不突显。然而到了唐代中后期,问题逐渐严重。因此,为了保证皇室狩猎的正常进行,唐代规定:“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弋猎、采捕。”玄宗、代宗、文宗朝又频频发布禁止在京畿弋猎采捕的诏书。
开元二十三年(735年)八月十四日敕:“两京五百里内,宜禁捕猎。如犯者,王公以下录奏,余委所司,量罪决责。”(《唐会要》卷四一《断屠钓》)
大历四年(769年)十一月,“禁畿内弋猎”。(《旧唐书》卷十一《代宗纪》)
大历九年(774年)三月,“禁京畿内采捕渔猎,自三月至于五月,永为常式”。(《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仁慈》)
大历十三年(778年)十月,“禁京畿内持兵器捕猎”。(《册府元龟》卷六四《帝王部·发号令第三》)
太和四年(830年)四月诏:“如闻京畿之内及关辅近地,或有豪家,如务弋猎,放纵鹰犬,颇伤田苗。宜令长吏切加禁察,有敢违令者,捕系以闻。”(《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仁慈》)
开成二年(837年)三月诏:“起今月一日至五月十三日,禁京城及畿内采捕禽兽,罗网水虫,以遂生成,永为定制,委台府及本司切加禁止。”(《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仁慈》)
可见,唐代统治者在意识到京畿野生动物资源出现匮乏的情况后,为了防止其他人与皇室争夺猎物而下达了上述一系列诏书。如果将上述诏书简单地视为环保法令的话,将无法揭示这些词句下隐藏的另一层历史真相。到了懿宗咸通八年(867年)又下诏:“旧敕每年起三月一日至五月末,不许采捕水虫禽鸟,虽有旧敕,尚恐因循。宜令台府并诸军司,每及时禁之。月更严提撕,勿使违犯。”这里的“旧敕”当指上述大历四年及开成二年诏。由此看来,虽上有诏令,但官员及民众的捕杀活动却依然我行我素。面对京畿野生动物减少的现实,唐代后期诸帝也只得在禁苑或城郊满足一下自己的射猎需求了。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探讨狩猎行为对单一野生动物物种——“雉”的破坏,揭示该物种在中古时期的变迁轨迹,以期对古代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状况做出更为直观的解答。
雉,属于鸡形目(Galliformes)雉科(Phasianidae),一般栖息于林地、灌木丛或田间,是魏晋南北朝帝王颇为喜爱的射猎对象。同时,为了满足帝王的射雉需求,至迟从刘宋孝武帝开始,已设有专门用于射雉的雉场。更有甚者,宋、齐二朝还设置了射雉典事与媒翳队主二职,北周亦有射雉中郎,专门负责相关事务。
帝王颇好射雉反映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南北方野生雉数量巨大的现实。在北方,曹操“尝于南皮一日射雉获六十三头”。在南皮“县东二十五里,有射雉台,相传曹丕游南皮时筑”。可见,在当时南皮(今河北省南皮县)附近分布着大量的野生雉。建安十年(205年),曹丕“与族兄子丹猎于邺西,终日手获麞鹿九,雉兔三十”。曹植获罪后,在免爵居邺期间,还特别指出:“四月五月射雉之际,此正乐猎之时”,都说明邺(今河北省临漳县西)周围也有大量野生雉生存。从曹魏至西晋,魏文帝与晋武帝均有频繁射雉的记录,说明在当时洛阳周边也分布有大量的野生雉。西晋潘岳在《射雉赋·序》中写到:“余徙家于琅邪,其俗实善射。聊以讲肄之余暇,而习媒翳之事。”表明琅邪地区(今山东省临沂市北)亦有野生雉生存。在南方,六朝帝王及宗室的射雉活动异常频繁,他们或在京师周边,或在专门设置的雉场中进行射雉活动。晋武帝时,太医程据曾献雉头裘,当时的巨富石崇也拥有过此物,南齐东昏侯也曾“订出雉头、鹤氅、白鹭縗”。所谓“雉头裘”就是用雉的颈毛织成的精美之裘,该物的完成是建立在大量捕杀雉的基础上的,也反映出当时野生雉比较普遍的现实。
正由于雉是当时常见的鸟类,因此时人描写雉的文学艺术作品颇多。如潘岳的《射雉赋》形象描写了利用媒捕雉的过程。西晋傅纯、傅玄有《雉赋》,孙楚、王叔之有《翟雉赋》,刘宋鲍昭、南陈萧有曾作《射雉》诗,北周庾信有《谢赵王赉雉启》,萧梁沈约亦有《为皇太子谢赐御所射雉启》。唐人张彦远《历代名画记》中还记载有刘宋顾宝光的《射雉图》以及梁张僧繇的《梁宫人射雉图》。
然而,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大量捕杀,野生雉的数量已呈减少之势。隋炀帝穷奢极欲,当时从皇后至六嫔的服装材料中都有雉的羽毛。为了制作炀帝巡游所用旌旗羽仪之饰,网罗天下水陆禽兽殆尽,由于雉被捕杀将尽,只得购买于豪富之家。当时,“翟雉尾一,直十缣”,说明雉在当时已属罕见之物。此后,唐“安乐公主造百鸟毛裙,以后百官、百姓家效之,山林奇禽异兽,搜山荡谷,扫地无遗,至于网罗杀获无数”,又使本已稀少的雉再次遭到浩劫。
经过历代的滥捕,至唐代,雉已不是一种常见的鸟类。首先,在正史中已不见射雉的记载。同时,在唐人的诗文中,虽然也有一定数量吟咏雉或射雉的作品,但其中反映的情况却与魏晋南北朝时代相异。此前的北方,在曹丕的眼中是“野雉群雊,猴猿相追”。曹植看到的也是“暮春之月,宿麦盈野,野雉群雊”的情景。而在唐人的咏雉作品中,我们似乎再也看不到这种野雉群雊的景象了,如韦应物《射雉》:“野田双雉起,翻射斗回鞭。”储光羲《射雉词》:“遥闻咿喔声,时见双飞起。”其他咏雉诗所描绘的雉也多为个体形象。同时,雉在唐诗中,还出现了意象化倾向,通过“孤雉”、“野雉飞”等意向寄托孤独、伤感、哀怨之情,如李白《冬日归旧山》:“穿厨孤雉过,临屋旧猿鸣。”耿湋《旅次汉故畤》:“广川桑遍绿,丛薄雉连鸣。”崔峒《送皇甫冉往白田》:“江边尽日雉鸣飞,君向白田何日归。”在这种情况下,诗中的雉有时虽然并不是现实的写照,但唐代雉的个体形象却是诗人感情的现实支撑。
可见,整个中古时期,野生动物数量虽然可观,但经过长时间的捕猎,至唐中后期,某些区域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一些物种的生存受到了极大威胁,而这一后果与人类的滥捕乱杀行为密切相关。
二、礼制掩盖下的杀戮
狩猎自先秦时代开始,便作为军礼的一部分为历代传承,正所谓“因蒐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周礼·夏官司马》详细规定了各种狩猎礼仪。三国魏晋继承秦汉礼制,依然实行蒐狩礼。刘宋文帝“依故事肄习众军,兼用汉、魏之礼。其后以时讲武于宣武堂。元嘉二十五年(448年)闰二月,大蒐于宣武场,主司奉诏列奏申摄,克日校猎,百官备办”。《宋书》卷一四《礼志一》中详细记载了当时的校猎之仪与皇帝躬亲射禽之仪的过程。其后,“梁、陈时,依宋元嘉二十五年蒐宣武场”。北周、北齐及隋亦有蒐礼的详细规定。唐代在前代的基础上,对田狩仪式进行了完善,《大唐开元礼》卷八五《军礼·皇帝田狩》中完整记录了田狩礼仪的过程。
蒐狩既然是礼,就应该有礼的规范。历代蒐狩礼仪均本于《礼记·王制》: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
如果简单总结一下上文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一是蒐狩目的,二是蒐狩时间,三是蒐狩方式。古人认为,如果遵循这些原则,狩猎便是以礼行事,具备了合理性。由于蒐狩礼的存在,人们往往认为帝王的狩猎一般均会在礼的约束下有所节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动物资源的作用。然而,历史的真相果真如此吗?
首先看蒐狩的目的,即“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白虎通》又进一步补充:“王者诸侯所以田猎者何?为田除害,上以共宗庙,下以简集士众也。”我们不能否认,帝王将狩猎得到的猎物用于祭祀或作为食物,否则也无甚大用。同时,在先秦时代,通过畋猎驱除兽害及训兵讲武,在某些特定场合亦具有一定实际意义。然而,后代帝王们却往往会将其作为自己游猎的借口,这样便与礼制规定相差甚远了。为了掩饰自己的狩猎兴趣,曹丕会说:“方今二寇未殄,将帅远征,故时入原野以习戎备。”尔朱荣则谓:“今若止猎,兵士懈怠,安可复用也。”唐高祖酷爱游猎,却还要在群臣面前说:“蒐狩以供宗庙,朕当躬其事,以申孝享之诚。”唐太宗的诗中经常出现“所为除民瘼,非是悦林丛”、“禽荒非所乐,抚辔更招忧”的词句,借以遮掩其好猎的本性。他的首次狩猎记录是在贞观四年(630年)十月,他在鱼龙川(位于今陕西千阳县)校猎后,“自射鹿,献于大安宫”。次年正月,大蒐于昆明池后,亦“亲献禽于大安宫”。这很明显是在群臣面前做姿态,因为在此后数年的出猎中,这种献禽的举动便鲜见于史载了。贞观十一年(637年)十一月,太宗狩于济源之陵山(今河南济源县),曾对群臣说:“古者先驱以供宗庙,今所获鹿,宜令所司造脯醢,以充荐享。”他再次将古礼搬出,粉饰游猎,不想立即招致秘书监虞世南的非难。宋太宗曾经“诏以古者蒐狩,以所获之禽荐享宗庙,而其礼久废,今可复之。遂为定式”。这一诏书恰好证明宋以前帝王无视蒐狩礼仪的现实。由此可见,帝王以祭祀、猎食、讲武等作为游猎借口站不住脚。
再来看蒐狩的时间,即“采捕以时”,这是古代自然资源保护思想中的一项重要主张,先秦的思想家们对此多有议论。《礼记·月令》则根据动物的自然生长规律,具体制订了采捕时间表,明确规定了春、夏两季不宜捕猎,狩猎的最好时机在秋、冬两季的原则。事实证明,如果违背这一原则,肆意滥捕乱猎,势必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那么,中古帝王们是否做到“狩猎以时”了呢?
曹丕颇好游猎,且看曹丕年轻时的一次出猎记录,“时岁之暮春,勾芒司节,和风扇物,弓燥手柔,草浅兽肥,与族兄子丹猎于邺西,终日手获麞鹿九,雉兔三十”。可见,曹丕在春季出猎,明显违背了“采捕以时”的原则。黄初二年(221年),曹丕还在正月举行了一次校猎,依然无视“时禁”原则。其子曹叡秉承其父遗风,亦游猎无度。人们经常会援引曹叡幼年时的一段经历,以说明曹叡拥有爱护野生动物的天性。《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注引《魏末传》:“常从文帝猎,见子母鹿。文帝射杀鹿母,使帝射鹿子,帝不从,曰:‘陛下已杀其母,臣不忍复杀其子。’因涕泣。”如果稍微结合一下史实,便知这是曹叡在伤心其生母甄夫人受赐自尽而发出的慨叹,实在无法将其与野生动物保护联想在一起。
南朝的宋孝武帝、齐武帝、东昏侯都是游猎无度的代表。刘宋元嘉二十五年(448年),“闰月己酉,大蒐于宣武场。三月庚辰,车驾校猎”。在这次校猎中,督甄令史施令曰:“春禽怀孕,蒐而不射!”然而,这次校猎竟然是在不允许狩猎的时间内进行的,实在是自相矛盾。颇好畋猎的孝武帝,更是在天下大旱的大明七年(463年),借着巡游江左的机会,多次校猎。他曾于这年二月,“校猎于历阳之乌江”,明显违背了狩猎时令的规定。刘骏为了掩盖其游猎行为的娱乐性,在诏书中说:“春蒐之礼,著自周令;讲事之语,书于鲁史。所以昭宣德度,示民轨则。今岁稔气荣,中外宁晏。当因农隙,葺是旧章。可克日于玄武湖大阅水师,并巡江右,讲武校猎。”然而,太学博士虞龢却引用古礼,毫不客气地抨击了刘骏的这种非时狩猎行为。善于谄媚的兼太常丞庾蔚却以“礼有损益,时代不同”之辞,为刘骏的非礼行为进行辩护。更为可笑的是刘骏还于元嘉三十年(453年)下诏:“水陆捕采,各顺时日。”大明二年(458年)下诏:“凡寰卫贡职,山渊采捕,皆当详辨产殖,考顺岁时,勿使牵课虚悬,睽忤气序。”如果将这两条诏令视为当时的环境保护法令的话,岂不与历史真实相差甚远。
十六国时期,如汉国刘聪、后赵石虎、前秦苻坚、后秦姚兴、后凉吕纂、成汉李班诸人,均为游猎无度的君主。北魏前五帝在位的85年间共计出猎67次,其中道武帝7次,明元帝22次,太武帝19次,文成帝12次,献文帝7次。同时,北魏前五帝出猎时间的随意性极大,一年四季十二个月均有出猎记录,完全不符礼制规定。特别是明元帝永兴五年(413年)六月,“西幸五原,校猎于骨罗山,获兽十万”。试想在此不适合狩猎的时节,杀伤如此巨大,势必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魏分东西后,“狩猎以时”的原则又开始被帝王所贯彻。但北齐后主颇好畋猎,这种狩猎以时的规定恐怕很难遵守。虽然在天统五年(569年)二月,曾“诏禁网捕鹰鹞及畜养笼放之物”。而就在北周攻陷晋州之时,高纬还与冯淑妃大猎于祁连池,不亦乐乎。“时佞幸阍寺,犹行暴虐,民间鸡猪,悉放鹰犬搏噬取之”。说明直至后主末期,宫中仍有许多鹰犬,这与天统五年诏书极不相称。隋炀帝的游猎次数虽然不多,但均在四至六月,以完全不符礼制。
李渊于武德元年(618年)六月二十日建唐,二十四日万年县法曹孙伏伽便有劝谏出猎的奏书,认为李渊“恣情不慎”、“非时妄动”。然而此后,唐代帝王均有所收敛,出猎时间一般均在十至十二月之间。当然,唐帝王虽然狩猎比较遵守时令,但李渊在位九年,年年狩猎,太宗自己也称“上封事者皆言朕游猎太频”,说明他们的狩猎次数过于频繁。虽然太宗在即位时下诏:“在内鹰狗貀等并委五坊使量留,余并解放。”但“量留”二字便十分暧昧,表明太宗并没有放弃狩猎,而是在登基时的一种政治表态,这种方式被后代帝王经常沿用。虽然从肃宗开始,唐代帝王的狩猎记载骤然减少,有的帝王甚至没有狩猎记录。但唐后期的一些帝王的狩猎活动依然非常频繁。代宗曾在大历七年(772年),“畋于苑中,矢一发贯二兔”。德宗虽在登基时下诏:“鹰、隼、豹、貀、猎犬,皆放之。”但也曾“数畋于苑中”。宪宗“元和初……颇出游畋”。穆宗即位后,“畋游无度”。然而穆宗却于长庆二年(822年)十二月下诏:“五坊鹰隼并解放,猎具皆毁之。”紧接着又于次年三月敕:“其鹰犬之类,除备蒐狩外,并令解放。”难道说穆宗突然改过自新,或是善心大发了?其实则不然,长庆二年十一月,穆宗由于打马球受到惊吓而中风,从此一病不起。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出台了上面的诏书,正所谓心有余而力不足。“屡出畋游,每月坐朝不三四日”的敬宗竟然也在即位之时下诏:“鹰犬之类,本备蒐狩,委所司量留多少,其余并解放,仍勒州府更不得进来。”但敬宗的本性很快便暴露出来,宝历二年(826年)五月便有“中使自新罗取鹰鹞回”。据唐人高彦休《唐阙史》卷上《周丞相对敭》载:“文宗皇帝自改元开成后,尝郁郁不乐,驾幸两军,球猎宴会,十减六七。”可见,文宗在太和年间亦频繁游猎,只不过在甘露之变后稍减而已。因此,虽然文宗在位期间,曾多次下达释放鹰犬的诏书,但并没有完全废止五坊,禁止狩猎。武宗亦“校猎太频”,昭宗“颇以禽酒肆志”。因此,唐代帝王虽然基本贯彻了狩猎以时的原则,但由于出猎过于频繁,同样也会造成对野生动物的集中破坏。
此外,助长帝王们非时狩猎的动因还来自先秦思想家制作的一个一年间最佳狩猎时间表,即“春蒐、夏苗、秋獮、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这个时间表显然是在为帝王出猎提供合理的借口。一年之间,春夏秋冬均可狩猎,而所谓“农隙”又是一个很不好把握的时间段。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时间表便形同虚设。而正是在这个经典时间表的保护下,帝王们在任何时间出猎便均顺理成章了。
可见,中古的帝王们对于“采捕以时”执行得并不严格。然而,从先秦时代开始,“采捕以时”已正式进入到国家的律令之中,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穽罔(網),到七月而综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时。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将犬以之田。”《龙岗秦简》简一一七:“田不从令者,论之如律。”简一一八:“一盾;非田时殹(也),及田不□□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简二四九:“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隄水泉,燔草为灰,取産麛卵鷇;毋殺其繩重者,毋毒魚。”以上内容经过中古时期的完善,直到唐宋,我们依然还可以发现类似的规定。如唐《杂令》:“凡采捕畋猎,必以其时。”宋《天圣令》卷三十《杂令》:“诸杂畜有孕,皆不得杀。仲春不得采捕鸟兽雏卵之类。”那么,将“采捕以时”写入律令,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是否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人的环保意识随之增强,环境保护逐步法制化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从前文叙述的帝王肆意捕猎的行为来看,将“采捕以时”写进律令,其约束的对象显然不是统治者,而是一般人。不准一般人“非时采捕”,正是为了保证统治者能够肆意狩猎,以阻止其他人与其争夺猎物。此外,历代统治者均不遗余力地去实行山泽之禁,同样也是出于这个目的。因此,这种将“采捕以时”写入律令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保护自然资源的效果,但更重要的是为统治者的肆意狩猎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伞。因此,如果片面地将这些律令均视为环保法令的话,无疑有悖历史真实。
最后再看蒐狩的方式,即“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合围是一种原始的狩猎方式,对野生动物的杀伤力极大。而实际上,合围就是古代狩猎的主要方式。南齐东昏侯萧宝卷“喜游猎,不避危险。……时人以其所围处号为‘长围’”。北齐地方军民须接受畋猎训练,“依令十二月,月别三围”,唐邕认为“人马疲敝”,遂改为“每月两围”。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十二月,“校猎于樊川,遇大雪,其夜解围”。高宗总章二年(669年)九月,“车驾自九成宫还京,仍西狩校习。自麟游西北,绕岐梁,历普润至雍,为两围”。玄宗开元三年(715年)十月,大蒐于凤泉汤,亦撒下长围。可见,帝王的狩猎方式亦不遵守古礼。
此外,在狩猎礼仪中还有所谓“三驱之礼”。对于“三驱”的含义,古人的理解多有歧义。一说为田猎时让开一面,只从左、右、后三面驱赶;一说田猎中仅进行三次驱赶;一说田猎一年以三次为度。三种说法均有一个共同点,即狩猎要遵从一定的礼仪。从这个角度理解,“三驱之礼”就是一种以礼狩猎的综合象征。魏征就曾劝谏太宗“乐盘游则思三驱以为度”,同时认为太宗的狩猎“虽无十旬之逸,或过三驱之礼”。张玄素曾劝谏太子承乾:“古三驱之礼,非欲教杀,将为百姓除害,故汤罗一面,天下归仁。”李吉甫亦对宪宗言道:“夫蒐狩之制,古今不废,必在三驱有节,无驰骋之危,戒衔橛之变,既不殄物,又不数行,则礼经所高,固非有害。”可见,古代帝王是很难做到“三驱”以狩的。为此,玄宗在多种狩猎场合宣扬“戒兹五校,爰备三驱,非谓获多,庶以除害”、“开一面之罗,展三驱之礼”,显然是在利用“三驱”古礼为自己的狩猎行为进行遮掩。
综上,古代帝王找到了“礼”这把保护伞,经常下达一些以礼蒐狩、释放鹰犬的诏令,并以“为田除害,上以共宗庙,下以简集士众”为借口,以保证狩猎活动的顺利进行,实在是颇为高明。在这里,我们并不否认狩猎在某种特定场合下所具有的礼仪性质及军事训练意义,但其娱乐性当更为突出。面对魏文帝的频繁游猎,鲍勋就曾一针见血的指出了狩猎的真实面目,认为:“猎,暴华盖于原野,伤生育之至理,栉风沐雨,不以时隙”。礼制也许会对个别帝王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并不具备普遍意义。礼制掩盖下的杀戮,的确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三、反对捕猎的真实目的
帝王的频繁出猎,在当时也激起了一片反对之声。一些臣子劝谏帝王的言论,尤其引人注目。然而,他们反对捕猎的真实目的究竟何在?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历史情境中寻找答案。
在这些劝谏言论中,南齐萧子良两次劝谏齐武帝射雉的谏辞,颇具代表性。
①銮舆亟动,天跸屡巡,陵犯风烟,驱驰野泽。万乘至重,一羽甚微。从甚微之欢,忽至重之诫。……曩时巡幸,必尽威防,领军景先、詹事赤斧,坚甲利兵,左右屯卫。今驰鹜外野,交侍疏阔,晨出晚还,顿遗清道,此实愚臣最所震迫。
②顷郊郛以外,科禁严重,匪直刍牧事罢,遂乃窀掩殆废。且田月向登,桑时告至,士女呼嗟,易生噂议,弃民从欲,理未可安。
②夫卫生保命,人兽不殊;重躯爱体,彼我无异。故《礼》云:“闻其声不食其肉,见其生不忍其死。”且万乘之尊,降同匹夫之乐,夭杀无辜,伤仁害福之本。菩萨不杀,寿命得长。施物安乐,自无恐怖。不恼众生,身无患苦。臣见功德有此果报,所以日夜劬勤,厉身奉法,实愿圣躬康御若此。每至寝梦,脱有异见,不觉身心立就燋烂。陛下常日舍财修福,臣私心颙颙,尚恨其少,岂可今日有见此事?一损福业,追悔便难。臣此启闻,私心实切。若是大事,不可易改,亦愿陛下照臣此诚,曲垂三思。况此嬉游之间,非关当否,而动辄伤生,实可深慎!
以上三段话,可以归纳为三点内容:①狩猎既不利帝王个人安全,同时又荒疏政事;②狩猎破坏农业生产,扰乱人民生活;②狩猎不符佛教教义。可见,萧子良劝谏的目的虽然是在劝说齐武帝不要射猎,但在陈述射猎的危害之处时,却丝毫没有提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以下分别讨论之。
1、荒疏政事
关于畋猎荒疏政事的论调是历代臣子谏辞中的首选,而这与环保丝毫无涉。且看以下这段曹丕的回忆记录:
建安十年,始定冀州,濊、貊贡良弓,燕、代献名马。时岁之暮春,勾芒司节,和风扇物,弓燥手柔,草浅兽肥,与族兄子丹猎于邺西,终日手获麞鹿九,雉兔三十。后军南征次曲蠡,尚书令荀彧奉使犒军,见余谈论之末,彧言:“闻君善左右射,此实难能。”余言:“执事未睹夫项发口纵,俯马蹄而仰月支也。”彧喜笑曰:“乃尔!”余曰:“埒有常径,的有常所,虽每发辄中,非至妙也。若驰平原,赴丰草,要狡兽,截轻禽,使弓不虚弯,所中必洞,斯则妙矣。”时军祭酒张京在坐,顾彧拊手曰“善。”
从以上曹丕与群臣关于狩猎的对话中可以看出,曹丕在未被立为世子之前,便常以弋猎为乐。但无论是荀彧,还是张京,均对曹丕的狩猎行为大加赞赏。然而当曹丕被立为世子后,他的频繁出猎活动,即立刻遭到来自崔琰、栈潜的谏阻,称帝后,王朗、鲍勋、辛毗、戴陵等人也经常加以劝谏。这一前一后的鲜明对比,说明群臣对帝王出猎的劝谏,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动机完全无关,而是从治国的角度出发,以免帝王耽于游猎而荒疏政事。换句话说,如果你不是一国之主,你便可以随意游猎,肆意捕杀。
因此,从司马相如作《子虚》、《上林》始,整个古代,以荒疏政事为由劝阻帝王出猎的臣子大有人在,中古时期亦不例外。孙策时有虞翻,孙权时有张昭、潘濬,刘聪时有王彰,石虎时有韦謏,苻坚时有王洛。这且不言,唐代的诤臣更多,如高祖时有孙伏伽、苏世长、褚亮,太宗时有魏征、虞世南、唐俭、执失思力,高宗时有谷那律,玄宗时有魏知古、崔向,宪宗时有李吉甫、柳公绰、李绛,武宗时有高少逸。当然,为了能让帝王听得进去,这些臣子们还经常以帝王的个人安危为由宣讲他们的治国纲领,但却与环保毫不相关。
2、破坏农业生产,扰乱人民生活
狩猎与农耕是与生俱来的一对矛盾体。正所谓“尧、舜既没,圣人之道衰,暴君代作。坏宫室以为汙池,民无所安息;弃田以为园囿,使民不得衣食”。自汉武帝扩建上林苑,两者间的冲突便激烈地爆发出来。这一冲突,是农耕文明在其发展过程中对狩猎经济的一种本能的抵抗。东汉末年,郑浑任邵陵令,“天下未定,民皆剽轻,不念产殖;其生子无以相活,率皆不举。浑所在夺其渔猎之具,课使耕桑,又兼开稻田,重去子之法”。北周时,郭彦出任沣州刺史,当地“蛮左生梗,未遵朝宪。至于赋税,违命者多。聚散无恒,不营农业。彦劝以耕稼,禁共游猎,民皆务本,家有余粮”。足见农耕对于狩猎的强烈排他性。为此,帝王们的狩猎必须要遵循一个原则——“皆于农隙以讲事也”。如晋武帝好射雉,但“虑损麦苗而止”。然而,能够做出这种举动的帝王着实罕见,在近乎疯狂的血腥杀戮中,谁还会留意到这一点呢?在这方面,唐太宗也有意识,曾说:“朕存心爱养,不愧古人,所未免百姓之言,唯猎一事耳。”实际上,在农业社会,哪个帝王不会有这种认识,只是他们都在明知故犯罢了。因此,当狩猎活动侵犯到农业生产时,臣子们便会奋起而攻之。宪宗仅仅以鹰犬自随,出行巡农,便遭来谏官的非议。更何况萧宝卷“置射雉场二百九十六处”,致使“郊郭四民皆废业,樵苏路断,吉凶失时”的举动,更令臣子们扼腕。因此,关于狩猎伤农的言论便不绝于史载。
然而,这些言辞亦与动物保护无关。开元四年(716年),“玄宗令宦官往江南采等诸鸟,路由汴州”,刺史倪若水上表谏阻。如果将此事理解为倪若水为保护鸟类而劝谏玄宗,则大错特错了。他说:“方今九夏时忙,三农作苦,田夫拥耒,蚕妇持桑。而以此时采捕奇禽异鸟,供园池之玩,远自江、岭,达于京师,水备舟船,陆倦担负,饭之以鱼肉,间之以稻粱。道路观者,岂不以陛下贱人贵鸟也!”很明显,其言论的核心思想即是采捕防农!
3、不符佛教教义
中古时期,多种思想碰撞融合,尤以佛、道二家为最,上至帝王,下至平民均广泛崇信。由于佛、道思想均禁“杀生”,因此受“戒杀”及因果报应思想的影响,中古帝王经常颁布一些禁弋猎、断屠钓、放生赎生的诏令。如梁武帝佞佛,“临天下十二年,下诏去宗庙牺牲,修行佛戒蔬食断欲。……(诏)丹阳、琅琊二境。水陆并不得蒐捕。……又敕太医不得以生类合药。公家织官纹锦,并断仙人鸟兽之形”。北魏诸帝一般皆崇奉佛教。太武帝灭佛之后,诸帝信佛愈笃,文成帝和平四年(463年)八月诏:“朕顺时畋猎,而从官杀获过度,既殚禽兽,乖不合围之义。其敕从官及典围将校,自今已后,不听滥杀。其畋获皮肉,别自颁赍。”孝文帝“少而善射,有膂力。年十余岁,能以指弹碎羊髆骨。及射禽兽,莫不随所志毙之”,然而在冯太后的影响下,“至年十五,便不复杀生,射猎之事悉止”。其在位期间,数次下达禁猎、放生诏书。同时,还罢除狩猎机构和官员、罢苑囿以及罢诸州禽兽之贡等。宣武帝、孝明帝亦有类似诏书下达。因此,在孝文帝后,北魏帝王仅孝庄、孝武帝进行过一、二次狩猎。高欢好杀戮,晚年亦受佛教影响,“禁断鹰鹞,造佛寺,断屠杀,不食肉”。武成帝河清元年(562年)亦“诏断屠杀,以顺春令”。
唐代帝王尊奉佛、道二教,类似的诏令也很多。李渊建唐后,即在武德二年(619年)下诏:“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及每月丁(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杀。”该内容还被写入唐令中。武则天笃信佛教,“鹰犬不蓄,渔猎总停”。玄宗曾两次“禁断天下采捕鲤鱼”。同时规定:“取得鲤鱼即宜放,仍不得吃,号赤鯶公,卖者杖六十……”这一切均源于玄宗的道家信仰。同时,唐代帝王还规定在重要的佛、道场所周边,严禁渔猎采捕。玄宗天宝七载(748年)五月制:“应天下灵山仙迹,并宜禁断樵采弋猎。”笔者于2011年11月偶游日本奈良唐招提寺,亦发现类似警示标志,上书“鉴真大和上御庙清域”内严禁“竹、木伐采之事;瓦、石采集之事;鱼、鸟捕获之事……”足证此举不虚。
在民间,崇奉佛、道,相信因果报应的人亦普遍存在。在当时的一些志怪小说中,这类故事比比皆是,在此无需赘举。在佛道思想的影响下,时人往往会编织出一幅人兽共生的美好图景,如西晋郭文,遭逢乱世,入吴兴余杭大辟山中隐居,“时猛兽为暴,入屋害人,而文独宿十余年,卒无患害”。恐怕现今马戏团的驯兽师或动物园的管理员亦无郭文的本领。有人问他:“猛兽害人,人之所畏,而先生独不畏邪?”文曰:“人无害兽之心,则兽亦不害人。”原来,人兽共处神话的背后,即是佛道人兽平等思想之体现。
中古上自帝王、下至平民受佛道影响,而禁猎戒杀,是当时社会存在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我们并不否认在这一思想驱动下所带来的行动,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效果。但是,从行事动机来看,却与现代环境保护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四、结语
自古及今,环境问题无时无刻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中。除去自然力引起的环境变化外,人类活动自身造成的生态破坏,是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动因。在农耕文明产生之前,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条件。当时,人类作为食物链的最高端消费者,与野生动物之间形成一种稳定的生态平衡关系。随着农耕经济的不断普及,渔猎采捕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不断下降,而其娱乐性却不断得到提升。捕猎由生产手段发展为娱乐手段,是社会进步的象征。然而,捕猎娱乐性的背后却是由乱捕滥杀而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
从古人的角度而言,他们基本不会去关心什么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问题。历代统治者也许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或是受佛、道思想的影响,下达一些所谓禁猎、释放鹰犬的诏令,臣子们会出于治国目的对帝王的狩猎活动加以劝阻,一些人也可能受多种思想影响而做出某种类似动物保护的行为,然而以上种种举动却完全与环境保护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丝毫掩盖不了时人对野生动物无休止的屠杀行为。
历史研究一定要从具体的历史情境出发,切不可以今人的理念去揣度古人。我们不能否认,古人在相对落后的环境下产生出的自然资源保护思想、制度以及个别行为具有一定的时代进步性,其中亦不乏精辟之处。佛、道思想中的戒杀、因果报应观念的确也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自然资源的效果。但如果脱离历史实际,对古人的相关行为妄下断语,甚至将其抬高到环境保护的高度,将不利于我们认清历史真相,亦无法正确总结历史经验,建设生态文明。
本文原载《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3期
编者按:【因格式问题,本文略有调整,引用请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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